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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数据

人民币国际化主题宣传|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政

来源:富士期货    作者:富士国际期货    

跨境人民币业务便利化

政策快问快答

PART.1

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

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

PART.2

经常项目业务便利化政策

(1)银行为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可以自主开展单证审核吗?

答: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境内银行在为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结算业务时,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 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各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遵循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2)银行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可以审核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吗?

答: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3)企业可以向银行提交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来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吗?

答: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4)银行为优质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需要审核单证吗?

答:不需要。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各银行开展上述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遵循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PART.3

资本项目业务便利化政策

(1)银行在为优质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否。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 ”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 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 应遵守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2)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是否需开立专户存放投资资金?

答:否。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 合规的前提下, 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

(3)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 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是否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答:否。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PART.4

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便利化政策

(1)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以较便利地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吗?

答: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 139号),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 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2)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必须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吗?

答:不必须。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 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银行应根据“展业三原则”,对离岸转手买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做好真实性审核,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上述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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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智汇大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