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律发〔2025〕2号,关于发布《银行富士期货业务
关于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展业规范》的公告
为更好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在监管司局的指导下,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织成员机构讨论形成了《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展业规范》,并经书面征求核心成员意见方式审议通过,特此发布。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2025年3月26日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
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展业规范
一、业务定义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2.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包括三类方式:一是经营主体出口报关后以自身名义办理收/结汇;二是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以自身名义办理收/结汇;三是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委托方(包括不直接办理市场采购出口报关的境内/外个人、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自行办理的收/结汇。
3.经营主体出口报关后以自身名义办理收/结汇、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以自身名义办理收/结汇应按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出台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相关章节办理,本展业规范主要规定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银行依托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联网平台)提供的出口明细数据,为委托方办理的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
二、客户识别
(一)客户准入
根据现行规定,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委托方自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需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经营主体已在联网平台备案。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必要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基本信息识别
1.企业:根据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确认企业在依法经营。银行可使用内部信息和“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等可靠外部平台识别、确认客户身份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等可靠外部平台识别、确认客户身份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客户为境外个人的,银行还应确认境外个人已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获相应资质。
(三)经营状况识别
1.确认客户经营场所是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或客户在经市场集聚区所在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区域经营。
2.了解经营模式,包括经营规模、出口货物品类、货物是否为自主生产、是否从事其他类别的外贸业务、交易达成方式(线下或线上)、上下游主要交易对手、与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预期收款频率及规模、收款方式(是否通过境外关联主体收款、部分出口业务是否通过境内外币现钞或境内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否涉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明确的高风险和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等。
3.客户已在市场聚集区联网平台备案,联网平台备案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品信息等)与前期尽调信息、客户在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登记信息相符。
(四)客户分类
银行应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尽调调查所获信息,按照风险程度将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的客户划分为“便利化客户”、“一般客户”与“关注客户”。
1.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便利化客户”:
(1)已参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客户;
(2)根据《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为一类的客户;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关注客户”情形的:
①客户有稳定经营场所,不存在收汇业务办理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
②在本行(包括同一银行总行不同分行)持续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业务1年及以上;
③客户能够妥善留存业务相关交易单证等真实性证明资料,并愿意配合开展事中事后抽查、核实工作。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关注客户”:
(1)符合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第13条关注客户条件的客户;
(2)符合《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17条三类客户条件的客户;
(3)无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或收汇业务办理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
(4)企业客户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为 B、C类、被纳入反洗钱关注名单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为高风险;个人被纳入“关注名单”管理;
(5)经营场所、货物品类、跨境收款规模频率、交易对手、国别结构等特征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明显异常,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收款性质与实际贸易方式不符、跨境收款规模短期激增等;
(6)银行认为合规风险较高的其他情形。
3.不属于“便利化客户”和“关注客户”的,银行应将其列为“一般客户”。
(五)客户退出
客户出现不配合银行进行身份信息和经营状况识别、提供虚假身份或经营信息、不配合银行进行持续尽调等类似情形的,银行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业务并将企业名单和退出原因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三、审核要求
1.对于“便利化客户”,银行在联网平台可使用额度内,可直接为其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业务。
2.对于“一般客户”,银行应审核合同、交易双方邮件通讯记录等订单信息,在联网平台核验客户对应出口明细数据,通过具备相关功能的联网平台或其他银行认可形式,确认客户与代理出口企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3.对于“关注客户”,银行在满足“一般客户”审核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客户具体风险特征额外采取强化审核措施。
4.客户为企业的,银行应查询其名录分类状态,根据其名录分类状态提示客户依法办理履行登记、报告等手续。
四、审核要点
1.银行应审核确认客户提供交易证明材料的合理性和逻辑性,确保客户提供的交易证明材料与其申请办理的收/结汇业务相符,交易证明材料之间不存在相互矛盾等可疑情况,并依托可靠内外部信息核实交易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银行应确认客户申请办理的收/结汇业务与其实际经营规模相符,收/结汇来源、频率与过往交易模式相符,出口货物品类与尽调信息显示的经营范围相符,客户未冒用其他主体的市场采购出口信息。
3.联网平台具备收/结汇额度管理功能的地区,银行办理收/结汇业务后,及时在平台扣减或核注相关收/结汇额度信息。
4.若客户申请办理的收/结汇金额大于联网平台可扣减的对应出口金额,银行应确认差额的原因。因报关公司出口低报等合理原因造成的差额,银行在审核确认相关业务真实性后可按其实际销售金额办理收/结汇。
5.境内主体办理的市场采购贸易收汇应申报在“121990-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市场采购贸易”。境外主体办理的市场采购贸易收汇应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
五、风险提示
1.银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异地收/结汇、委托方个人直接通过境内NRA账户收款、业务规模远超实际经营规模等高风险业务时,重点核实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模式、业务背景、上下游主体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综合评估经营主体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收/结汇的合理性,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涉及NRA账户收款的,应关注NRA账户的实控人/股东是否为境内主体,如是,应审核是否履行境外投资相关要求。
2.市场采购贸易较传统一般贸易更具复杂性,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时需强化事前展业尽调和事后风险监测。事后风险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和不定期核实经营主体身份信息和经营情况、开展非现场数据监测分析和现场实地调查分析等。
3.银行审核过程中发现交易背景存疑等异常情况的,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户不予配合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仍无法排除交易疑点的,应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4.联网平台发生故障并导致银行无法核验主体收/结汇额度等信息的,银行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情况,通过线下现场办理收/结汇业务,并做好登记手续。原则上,故障消除后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在联网平台重新核验主体收/结汇额度,并补录相关信息。
5.银行采取系统直接与联网平台对接的,需确保系统可完整采集联网平台相关信息要素、信息传输及时准确。
富士期货官网(转自:智汇大叔)